12 月 10 日,是邹碧华法官的忌日。邹碧华(1967—2014),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博士,高级法官,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2018 年 12 月 18 日,党中央、国务院授予邹碧华同志改革先锋称号,颁授改革先锋奖章。
作为一个前法官,邹碧华法官是在我不长的法官生涯中憧憬的为数不多的偶像之一。在我心目中,无论是道德操守、学历学识、理论水平、办案能力还是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他几乎在法官这个职业的各方面都做到了近乎天花板级别。毫不夸张地说,如果邹碧华法官还活着,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席位能够让全国法官来票选,我相信其中一定有他一个。
邹碧华法官是在承担司法改革调研任务过程中去世的。作为上海高院分管司法改革领域的副院长,去世当时,他正在接待陕西省政法委前来调研的团队。司法改革,寄托了他对中国司法未来发展的美好愿景,却也耗尽了他最后一滴心血。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让审理者裁判”,其重大意义就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层级化”状况,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问题,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同时,“让审理者裁判”也明确要求还权给“审理者”,要让“审理者”而非任何其他人作出裁判,也就是要求审理者必须有权进行裁判,审理者必须要有独立地位、独立人格和充分的裁判权。
“由裁判者负责”,则明确要求“权、责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谁负责”,“用权受监督”。这不仅符合权力运行规则,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没有“让审理者裁判”,就不能实现“审与判的统一”,不能确定裁判的真正主体,也就没有追究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没有“由裁判者负责”,审理者就可能恣意而为,“自由裁量”可能失去控制,甚至导致枉法裁判。
(以上引述自王韶华《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人民法院报》2014 年 7 月 28 日第 2 版。)
我经历过的文书签批制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推行的文书阅核制,在司法改革仍然缓步推进的当下,到底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我还没有经历过文书阅核,但在法院时,我经历过文书签批制。
所谓文书签批制,就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并不是裁判文书的最终签发者,裁判文书的签发过程像其他国家机关的公文签发流程一样,由负责该领域事务的各级领导干部逐层签批,直至庭长、分管领导乃至一把手签批后方可发出;不同重要程度的案件,最终签署者可能不同。
尽管文书签批制一直以来被法律行业诟病,称其削弱了法官独立地位和法官权威,为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打开了制度之门,但平心而论,在那个年代乃至如今,文书签批制一定程度上仍有其价值和意义:其一,因最终签批者是院领导或者庭长,往往可以在一家法院或者一个庭室内统一对某一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思路和司法倾向;其二,对裁判文书的审核和校对在二人以上,从而可以规避一些自我审查无法发现的错漏之处;其三,某些实际上是贯彻集体裁判意志的案件裁判,在签批留痕文件能够完整反映整个司法内部流程的前提下,为法官减免责任提供了制度依据。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恢复文书签批制?显然不是。在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的当下,恢复文书签批制的真正危害是对于司法责任制的破坏:它意味着案件真正的裁判者不需亲自开庭调查、不需直面当事人,隐于幕后便决定着他人的财产归属和人身自由;意味着对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审判权力的进一步剥夺,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实际上扮演的是法官助理的角色,只是为真正的裁判者提供调查的素材;也意味着对监督者而言,难以锁定真正对案件负责的对象,监督可能走向无法监督和胡乱监督两个极端。
文书阅核制不是文书签批制
当然,文书阅核制不是文书签批制。至少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件和首席大法官的讲话中,从未提过恢复文书签批制。但“文书阅核制”这一词的出现,不能不让经历过那段时光的法律人疑惑和警觉。从首席大法官的讲话中,可以看到他对文书阅核制与文书签批制不同的定义:阅核制不是审批,是依法落实院庭长法定职责;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在阅核制中,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这些描述无疑是精准的。但法谚说得好,“理解法律的关键在于解释法律”,更何况讲话中的解释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文书签批和文书阅核,两字之差,差之千里。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好的政策、文件在基层实践中,因着所谓公共的、私人的各种各样的目的被扭曲、异化,最终成为寻租的机会和逃避责任的依据。
衷心希望,关于文书阅核制的上述定义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下去,而不是异化成了文书签批制的同义替换,新瓶旧酒。也只有如此,才不负以邹碧华法官为代表的全国法官群体,在这场绵延数年、影响上亿人命运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中付出的努力、心血、健康乃至生命的代价。
“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历史洪流滚滚而逝,必将冲刷掉一切浮尘,留下的,只有那最真实、最深沉的法律之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