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在聊天时吐槽案件多得办不完,话题从办案效率转到了代理律师的习惯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他的吐槽并非毫无根据,部分内容甚至可谓金玉良言。经他同意,我把这些内容摘录下来,并结合自己审判和诉讼代理两方面的经验重新整理,与各位分享。

先交代背景:这位朋友主做一审涉外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事实相对复杂且缺少类型化,每个案子都有个性的说理结构,法官办案效率很难提高;此外,相较于新版裁判文书样式已不要求逐项罗列证据进行评价,涉外案件裁判文书样式仍然要求罗列双方提交的证据,并写明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和法官认证意见,法官除了审查证据,还要花大量时间总结证据内容和梳理事实。

本来涉外案件没有审限要求,理论上可以慢慢沟通、梳理证据;但案件数量多,分配到个案的工作时间不足(通常表现为庭审时间不足),法官一般会要求代理律师在沟通之外提供书面材料,以便写作裁判文书时随时回想案件事实和细节。而法院内部对结案期限和结案率也有要求,法官往往缺乏足够时间与代理律师沟通,就更加依赖代理律师提供的书面材料。这种情况下,如果代理律师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就会影响法官办案效率,也间接影响律师的代理效果。

建议一:另行提供一份写明本方主张事实的书面文件

一般而言,原告会在起诉状中写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但很多律师出于隐藏诉讼策略的考虑,不会把起诉状的事实写得非常清楚;被告在答辩状中往往又只针对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针对性回应。这就导致法官在写作裁判文书时,无法直接从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清晰地了解争议的事实细节。

对办案数量大、工作繁忙的法官而言,法庭调查很难特别细致,而一旦遗漏对某个事实的调查,就意味着必须再次开庭、询问或质证,工作量倍增。比较好的办法是: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之外,另行提供一份写明本方主张事实的书面文件,按照时间顺序将本方主张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内容进行阐述,必要时还可以运用可视化技巧制作时间线和流程图,提高法官的阅读效率。

建议二:“证据目录”加“证据内容指引”的组合

制作证据目录是诉讼案件的基本要求,但在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中,简单列举名称和证明目的,往往难以达到提高效率的作用。比较好的办法是:立案时制作一份“证据目录”,简单写明名称和证明目的;开庭时提交一份“证据内容指引”,不但要写明每个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目的,还应当原文摘录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内容。

之所以要原文摘录,主要是节约法官查阅证据的时间;之所以不对证据内容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是避免律师和法官之间因个人写作习惯、水平的差异带来理解偏差。

建议三:证据装订成册,但不要胶装

在证据比较多的时候,应当将证据分组、编码和装订,以方便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阅览,提高庭审效率。但很多时候为了美观,会用铜版纸或者硬皮纸制作封面,并将证据胶装成册。这对法官和书记员而言,反而提升了翻阅和装卷的难度。所以建议是:证据要整编成册,但不要胶装,这样书记员移送的时候直接打个封皮就可以了。

建议四: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比较多的案件,质证不充分、记录不充分的情况时常发生,这会让法官在写文书时梳理举证和质证意见变得很头疼。可以在庭后提交辩论意见的同时,一并提交一份书面质证意见:针对庭审中对方举证的顺序和名称,逐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进行详细论述,但需要注意不能变更、背离庭审质证时已经发表的意见内容。质证意见如果清楚、完整,法官甚至可以直接粘贴引用,对提升文书写作效率是很大的帮助。

两种视角看这些建议

作为一名前法官、现律师,受益于两种不同视角的经历,我得以从更加客观和辩证的角度看待这些建议。

从法官视角出发,既然诉讼案件中律师的目的是取得胜诉的结果,那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就应该穷尽努力去满足法官的要求,这才是一个负责任律师的态度。

而从律师视角出发,我可以预见到:肯定会有一些律师朋友认为这是个别法官的一厢情愿,因为有些法官确实排斥律师在规定程序之外做一些额外动作。最高法院肖峰法官在《你不能不知道的诉讼细节》一文中就说过这样一段话:“起诉状、答辩状有图表、有案例大数据貌似理工科论文,为了炫技,忘了起草文书的初心⋯⋯箭头、图标指来指去,你也不怕我绕晕?⋯⋯我眼中只有:事实、法律、证据!你要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清楚⋯⋯”

也会有一些律师朋友把它理解为一些偷懒法官对律师的挑剔和压榨——毕竟这些要求虽然减少了法官的负担,却是以增加律师工作量为代价,而这些要求在法律上并无明确依据。但我相信,肯定也还有一些律师朋友会去改变执业习惯以适应法官的要求,以期增加自己案件代理的成功率。

我不能去评判以上各种视角和观点孰是孰非,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前述建议都只能说是方法技巧而非终南捷径。即便律师把上面的要求做得再好:对法官来说,对证据的阅览、对照、审查、认定工作仍然必不可少,案件判得好不好,在于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说理能否符合逻辑和常识;对律师来说,自身水平不足,没有找到正确的请求权或者抗辩权基础,或者收集证据不全面、辩论意见发表不充分,那就仍然无法影响法官的心证。

真正想办好诉讼案件,除了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没有其他任何捷径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