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 Cases

刑事辩护

龚某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案

本文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委托背景
龚某(化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被追诉,家属委托辩护。
办理结果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聚众斗殴罪依法终止审理;本案入选湖北省律师协会首届无罪辩护十大经典案例。
处理思路
从构成要件出发核查控方证据体系,以物证缺失与言辞证据矛盾构建合理怀疑。

案件背景

2007 年,某地发生一起持枪聚众斗殴事件。案发后持枪人丢弃枪支逃离现场,龚某(化名)亦离开。2009 年龚某被抓获,因证据不足未获批准逮捕;2019 年该案被重新督办,公安机关补充询问多名证人,但涉案枪支始终未能查获;2022 年龚某再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本案从案发到最终判决,历时十余年。

争议焦点

其一,全案未查获枪支实物,亦无弹道、痕迹等鉴定意见,能否认定“非法持有枪支”。

其二,多名证人基于“听到枪声后推测”的陈述,能否形成完整的言辞证据链。

其三,当事人虽在现场,但在案证据能否支撑其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参与与作用评价。

其四,距案发十余年后重复采集的言辞证据,证明力应当如何评价。

辩护思路

一是物证缺失。枪支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本案全案未查获与当事人相关的枪支实物,未作杀伤力等鉴定;在缺乏实物与鉴定的情况下,既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枪支,也无法排除仿真枪的可能。

二是言辞证据之间的矛盾。关键证人始终未能亲眼看见当事人持枪或开枪,其认知来源于“事后听说”与“枪声推断”;不同证人关于枪击次数、持枪人衣着、第二名持枪者身高的描述互不吻合;同一证人在不同时期的证言亦有出入,且有证人明确表示“记不清了,以当年笔录为准”。案发时在场人员多有饮酒,感知与记忆的可靠性本就存疑。

三是当事人供述的稳定性。历次讯问中,当事人始终否认持枪与参与斗殴,供述内容具体、稳定;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这一稳定供述应当作为重要证据予以考量。

四是合理怀疑的提出。本案真正的争点在于是否存在第二名持枪者及其身份。证人对第二名持枪者的身高、着装描述差异明显,所述外号与当事人身份缺乏唯一对应的印证,不能排除案外第三人持枪的可能。

五是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地位。冲突源于他人之间的私人纠纷,当事人未参与矛盾激化,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纠集人员实施“聚众”行为或直接参与肢体冲突;被害人的伤情系持枪人造成,与当事人无涉。

指控的每一个要件,都要落在证据上;证据撑不住的要件,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聚众斗殴部分,因已过追诉时效,依法终止审理。

办案复盘

本案的难点不在案件事实本身,而在如何把“证据未达证明标准”这件事,清楚地摆到法庭面前。为此主要做了两件事:一是坚持无罪辩护的基本思路,把法律规定的关键要件与在案证据的缺口、证据之间的矛盾完整展示出来;二是制作《主要当事人、证人关于持枪证言的主要表述与存疑表述对照一览表》,作为辩护词附件当庭提交,用横向与纵向对比的方式呈现言辞证据的相互矛盾,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无罪结果的具体裁判形式与文书表述,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