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2 / Cases
房屋买卖
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
本文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 委托背景
- 委托人(化名)因房屋买卖协议被诉返还房屋,一审败诉后委托代理。
- 办理结果
- 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均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委托人名下。
- 处理思路
- 从签订背景、履行过程与房屋实际使用状态还原真实交易结构,证明双方并无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背景
委托人与对方系准婆媳关系。为套取银行贷款购置车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房屋此后一直由委托人实际居住。数年后婚姻关系破裂,对方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委托人返还房屋。委托人在一审中败诉,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协议究竟是真实的买卖,还是以买卖为名套取贷款?虚假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
代理思路
判断是否构成虚假意思表示,不能只看书面合同的字面,要把合同放回它发生的场景里去。代理时围绕五个事实特征展开:
一是签订时间——协议签订、产权过户、贷款发放与购车,密集发生在婚前两周之内;
二是付款方式——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实际却办理了按揭贷款,且约定的首付款亦未支付;
三是资金流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卡由对方持有并取现,取现后随即用于购车;
四是还款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每月向还贷账户转入基本相当于月供的款项;
五是房屋实际状态——房屋从未实际交付,一直由委托人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指向同一点:双方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协议只是取得银行贷款的形式手段。二审中运用时间轴、思维导图等可视化方式向合议庭呈现上述意见,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经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到贷款办理环节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进一步印证贷款资金并未由委托人或其家庭实际承担;该证据被一审法院采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方协助将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委托人名下。
实务提示
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不具有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假借买卖名义套取贷款资金。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虚假买卖,通常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特殊、签订背景是否特定、履行过程有无不合常理之处,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与流转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风险,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应当注重留存相关证据。
本案的法律关系与裁判表述,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