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把“疫情”从主张还原成事实

合同迟延履行遇上疫情防控:一方难以及时履约,另一方的损失在扩大,双方僵在执行程序里。谁该为迟延负责、责任多大、后续怎么履行,各有各的道理。

这类案件的处理,通常从还原事实开始——把履行经过完整还原,从合同签订、履行受阻到进入执行,每个节点对应证据,把“受疫情影响”从一句主张落成可核验的事实链。这一步做扎实,后面的责任分担才有讨论的基础。事实不清,谈规则就是空谈。

二、两条路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与迟延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是第一个争点。这条争点的实质,是把“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条路径的适用边界,落到本案的事实里。

两条路径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一条指向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一条指向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解除。落在具体案件里,取决于履行障碍的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它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它们各自落在哪一侧,靠的是事实,不是口号;也不宜把“疫情”当作一个当然成立的理由。

三、落到履行安排上

第二个争点是既有的执行依据在情况变化之后如何继续履行:一次性履行是否可行,能否分期,如何保障。执行程序里的和解,本质是把双方的现实处境重新摆到桌面上,再设计一个双方都能走下去的方案。

通常的做法,是在规则框架内评估适用空间之后,据此设计兼顾双方立场的执行和解安排——履行方式、履行节奏与保障措施逐项落到纸面,并推动双方就方案协商。方案不追求好看,追求的是能执行下去。一份执行不了的和解协议,对双方都是二次伤害。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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