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3 / Cases
执行 · 婚姻家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房产的排除执行
本文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 委托背景
- 委托人的配偶因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委托人名下的房产被查封,委托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办理结果
-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 处理思路
- 从权利外观、真实法律关系、债权人救济途径三个层次,论证房产属于委托人个人财产且足以排除执行。
案件背景
委托人的配偶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委托人名下的房屋。委托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涉房屋系委托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其父母处取得:形式上以买卖方式办理了转移登记,真实情形则是父母将房屋赠与其本人,作为抵御生活风险的个人保障。
争议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买卖形式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接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财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代理思路
代理意见分四个层次展开:
其一,从权利外观上看,委托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唯一权利人,且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应执行其个人财产。
其二,案涉房产系父母“假买卖、真赠与”,赠与对象明确为委托人本人,符合法律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其三,退一步讲,即使按执行裁定的逻辑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该约定并未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有效。
其四,再退一步,即使认为该财产处置客观上可能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也应当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寻求救济;其在除斥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的,执行法院不宜径行执行案涉房产。
办理过程中,除提交证据证实房屋的真实法律关系外,还结合房屋取得时间与各笔债权形成时间的先后、被执行人当时的资金状况与偿付能力,说明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动机与可能,从根本上打消了疑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委托人名下的案涉房屋。
类案探索
办理本案时,就案涉房屋权利人的认定与房屋交易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两个问题作了类案检索,梳理出两点审理思路: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可能同时存在买卖、赠与、继承等事实,当事人能够对待证事实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参考案例:(2018)川0108民初2734号)
二、父母向已婚夫妻中的子女一方赠与房产,在执行程序中对房产实体权益进行认定时,不以是否具有书面赠与合同为限,应综合出资情况、过户时各方约定综合判断;相关权属约定形成于债权纠纷判决、执行之前,无证据证实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应认定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参考案例:(2020)湘11民终1008号)
本案的法律关系与裁判表述,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