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4 / Cases
合同 · 合伙
含销售内容的合作协议:合伙协议还是买卖合同
本文已做脱敏处理,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承诺或保证。
- 委托背景
- 委托人(某企业)被对方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一审败诉后,二审委托代理。
- 办理结果
-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 处理思路
- 从合同订立目的、交易模式与双方权利义务出发,论证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背景
委托人与对方签订《联合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对方加入委托人开展的货物销售业务,取得联合发起人资格与相应权益。协议签订后,对方按约定支付款项,委托人采购货物并按合作模式组织配送,对方亦按约定取得相应收益。后因业务无法继续,对方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货物未实际交付,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
争议焦点
含销售内容的合作协议,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未实际领取货物”能否等同于“未完成交付”?
代理思路
本案的关键是:不能把合同的一部分截取出来单独定性。
其一,从合同订立目的看,双方缔结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买卖货物,货物买卖只是双方合作开展销售业务的条件和途径;协议约定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指向的是合伙关系。
其二,从交易模式看,对方在此模式下可以指令配送,货物是否由其本人取走,并不影响交付的完成;配送记录、收益分配凭证等在案证据显示,双方的合作已在正常履行。
其三,从体系解释看,协议中的买卖内容与合伙内容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前者是后者成立的前提,并限制着后者的履行形态。仅截取买卖部分提起诉讼,无法客观处理案件,也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审法院采纳上述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实务提示
实践中,合伙关系包含买卖内容而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并不少见。判断合同性质,应当从合同标的物、双方权利义务、交易模式、订立背景等方面综合审查,避免以偏概全。以包含销售内容的合作协议为例,其本质仍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安排。签订此类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合作性质、收益分配与退出机制,减少争议空间。
本案的法律关系与裁判表述,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